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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新闻

吴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18-04-11

吴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三、吴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中原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  程冉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0日下午2时左右,未成年人某某驾驶电动车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东路威尼斯水城2期小区西门由东向西行驶至威尼斯水城2期小区西门口时,与吴某(本案受援人)驾驶沿冉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致使受援人吴某鼻子流血、疼痛难忍。吴某被送往郑州市中心医院进行了诊断治疗。经医师诊断,吴某的伤情为“鼻骨骨折移位、鼻中隔骨折”,医师建议做手术。吴某平时虽无固定时间工作,但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又需要在家里为孩子洗衣做饭等,就没有住院治疗,多次往返于家里和医院之间进行看病、治疗。前后共花费医疗费合计一千五百余元,据当事人讲这个数额还不包括受害人在诊所和药店花费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没有发票)。本案对方当事人某某是未成年人,事发时在郑州市某中学就读,父母可能都在郑州市国有单位工作多年,家庭条件较好,有能力按责任划分比例赔偿吴某的损失。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第二大队对该次事故双方过错责任的认定为: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是一起较为常见的交通事故案件,标的额较小,受害人一方就医又比较节约(这种情况下一般受害人都会选择住院治疗),因此一般当事人会选择自行调解,或者找第三方调解就可以化解了。本案受援人也找到被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希望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员能帮忙进行调解,被告人能适当拿出一部分钱来为自己减轻些损失。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员很热情,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电话进行联系。听人民调解的工作人员说,刚开始对方接听了电话,是个女的,应该是未成年人的母亲,说受害人受的伤与他们无关,不愿进行调解。以后再打电话时就直接挂断了。这种情况有点不正常,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警察机关作出的行政文书,电话是联系当事人用的,办案机关一般都会核实相关的电话是否真实可靠,怎么可能会出错?而且第一次打电话时对方也没有否认是一方当事人。人民调解的工作人员不顾炎热找到另一方当事人家,但仍不承认与受援人有任何关系。无奈之下,人民调解的工作人员将该案交给了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志愿律师办公室进行处理,希望由律师出面进行调解。

【案情分析】

     志愿律师接手后,查看了相关资料,并与社区民调员进行了沟通,了解到了上述情况。经过分析,办案律师认为这个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受害人一方的损失数额不大,且证据充分,有医院的病历和收费票据,受害人来往于住处与医院之间进行治疗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根据看病这一事实及生活经验也是能推出的另一事实,因恢复伤口需要比平时吃的好点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为看病及伤痛必定会影响到受害人的工作时间、产生一部分误工费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已被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了认定,双方均未提出复议,可见责任分配比例的争议也不会太大。那对方为什么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呢,甚至于连面都不想见?

     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承办律师觉得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着较大的敌对心理。经与受援人谈话了解到,特别大的可能是对方当事人认为自身有着优越的生活条件和较为广泛的社会关系,而对方一个贫困的外地打工人员又能如何呢,所以想通过躲避的方式迫使受害人放弃赔偿的主张。但本案受援人吴某声称一定要拿回自己应该得到的赔偿,认为对方过错在先,要坚持讨个说法让对方进行赔偿。

     援助律师和受援人进行了沟通,希望受援人能心平气和的处理这件事,如果调解不成,起诉的成本也很高:虽然法律援助不收取受援人的律师代理服务费,但是案件的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诉讼费用可能还是要原告方先支出或先行垫付的,还要投入精力的时间。但受援人明确表示哪怕自己花费一点也无所谓,就算是超过可能得到的赔偿也要找回公平。

【案件办理】

     援助律师并没有放弃调解结案的可能,按照事故认定书的电话拨了过去,可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遇到这种情况,法律援助律师知道要想解决该案只能联系到对方,进行当面沟通,但去哪儿找对方呢?因为没有对方照片,就算是擦肩而过也认不出来呵。而要想对方承认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提起诉讼让法院通知对方是最好的途径。援助律师与受援人吴某沟通并取得同意后,于2014年7月份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立了案,进入诉讼阶段,此时距离事故发生之日已经9个月过去了。

     立案后有十多天,承办法官打来电话告知援助律师说提供的被告手机号码不正确,联系不到对方当事人。但是经援助律师与受援人吴某再次核实,该手机号确是被告某某母亲的,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仍不愿出面赔偿或者谈赔偿的事,而且对方当事人可能很了解现在的司法状况,其不尊重法律,在法院告知身份信息后直接进行了回绝。在当时的送达方式中虽然还没有电话告知当事人领取诉讼文书的法律规定,但这种方式能大大减轻法院的工作,只要当事人到法院办公室签收就行了,对签收地没有法律规定,在法院案件逐年增多、人手和经费较少的情况下,一般是首选的送达方式。鉴于本案的对方当事人实际住址与户籍所在地的住址不一致,承办律师建议法院再多次和换电话拨打、联系对方当事人。

     8月上旬,承办法官仍然电话联系不到对方当事人。法院建议邮寄送达,将诉讼文书通过邮寄的方式送到对方当事人的住所地。考虑到对方当事人已实际搬出户籍所在地,第一次将诉讼文书寄到了对方当事人的实际住所地,即郑州市中原区某小区某号楼51号(受援人经调查后提供的信息是该楼的50号、51号,说两套房都是对方当事人所有)。然而不幸的是,8月底寄出的邮件又被邮局退了回来,理由是地址不存在无人签收。法院在通知援助律师这个消息的同时,同时认为这个案件标的较小,建议援助律师撤案,律师及时转达了法院的建议,并建议法院直接和受援人联系。但受援人一口回绝了。地址是受援人吴某托人查到的,怎么会错呢?难道对方当事人还在原户籍地居住?带着这个问题,援助律师先是到了对方当事人户籍地查看,已经找不到当时的楼房了。为了帮助受援人,援助律师又来到了被告人的实际居住地(据受援人所说)。原来该小区的相应楼号和楼层都有,只是有50号、52号,唯独没有设置51号,也没有说哪个门没有门牌号,因为当时是上班、上学时间,敲门也没有人应。但通过了解被告住址应当是52号。确定了地址,在电话通知、邮寄送达均失败后,只能请求法院再次邮寄。但再次邮寄仍被退回。

     看来只能要求法院上门送达传票了。9月份,但该52号居民不承认是被告家庭因而拒收应诉资料。怎么办?难道只有公告了?公告的时间较长不说,费用还较高,受援人在交了两次邮寄费之后不愿意再交公告费用,甚至认为法院没有尽力,在故意偏袒对方,但不交公告费就无法登报开庭。这时法院也再次建议撤案。

     被告陶某应该就在那所房子里居住,拒不承认怎么办呢?只有受援人吴某与对方当事人见过面,于是援助律师建议吴某有空到对方当事人的住处附近观察,如果家里有人就及时通知律师和法院过来送达传票。法院却等不及了,让律师到法院做笔录,说准备要驳回起诉。律师建议法院再次上门送达,并将传票留置和张贴于被告居住处。此法果然奏效,经志愿律师讲解受援人吴某在第二天来到法院准备交公告费,不想被告某某的父亲带着某某也在法院。这场艰难的送达终于获得成功!

开庭时,双方当事人还请了一名律师。援助律师程冉建议法庭先行调解,并与对方当事人某某的父亲进行了沟通,陈述了相关法律关系和症结所在。被告父亲表示愿意调解赔偿原告部分费用,并表示一直较忙、不知道孩子与受援人之间交通事故的事情。援助律师经与原告沟通,讲述了案件的不利处和被告愿意赔偿的想法,受援人吴某也同意了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撤诉。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送达过程却经历了如此之多的磨难,几经曲折才将传票送到对方当事人的手中。调解过程中,被告父亲承认自己家就住在受援人所说的该小区该楼的52号居住,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电话也是未成年人某某母亲的常用手机号码。但公开信息却并不显示,原告及其代理人无法向法院证实被告的真实住址。进而可能就会因无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或无明确的被告而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对方当事人的故意阻却,想想逃避法律的制裁;有当事人自身能力的差异,提供的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也可能因为法院掌握案件标准的不同;当然也有律师的原因。律师没有强制权,调查权也是很有限的(很多单位不配合、也不能调取公安户籍信息等)。而现行人口的流动是常态的,住房、手机号码等信息的更替也很经常,想要准确找到被告人的实际住址并让其承认自己身份着实不易。现在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传播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律师从正规渠道却无法获取。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帮助当事人维权。在当事人明明有理却因为无法向法院证实对方身份信息而得不到伸张时,当事人自然就会生怨,会对律师产生不信任,对法律产生不信任。律师也只有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甚至于动用私人关系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国家法律的健全,政府权力的进一步规范,相信律师的公信力也会逐步提高,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也会更加广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会得到更好的保障。法律援助律师也将更好、更方便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通过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相信老百姓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也会逐步加强,尊重法律、自愿担当的公民也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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