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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优秀案件 18-04-11

2014年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优秀案件

 

一、刘某诉小麦种植有限公司侵权赔偿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     牛慧涛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度,白象集团下属的河南省白象小麦种植有限公司(简称白象)承包了新郑市梨河镇绰刘等村组的土地进行小麦种植。2013年在收割小麦期间,将受援人刘东岭的所在村民组自建的用来浇灌责任田的水渠损害。

      原告刘东岭是新郑市梨河镇绰刘等村农民,因自身患有疾病,不能进行重体力劳动,走路时间稍长就会上气不接下气。刘某的老婆身体也不好,精神有点问题,还患有哮喘病。其有一子10岁左右,因患有先天性疾病,身高低于正常儿童。受援人刘某肩负着养家糊口的重任,为了支撑家庭,就考虑种植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作物增加家里的经济收入。经多方打听,刘某最终决定种植药材,刘某所种植的药材因毒性较大,很少有人种植,因此利润相当可观。

      白象公司将水渠损害,刘某种植的5亩药材无法灌溉,最终全部旱死,受援人要求白象公司赔偿农作物损失10万元。白象公司认为刘某的要求过高无法满足,采取消极措施,不予解决。刘某在多次去白象公司得不到问题的解决,就屡次到新郑市信访局、梨河镇信访办上访,坐在信访办门前不走。

      2014年4月份我作为志愿律师刚到梨河法律援助基金会志愿律师办公室上班后,接触的第一个当事人就是刘某。当时新郑市梨河信访办主任将刘某领到我的办公室,简要介绍了实际情况。刘某将事情主要经过陈述完后,告诉我由于案件一年来一直得不到解决,刘某心力交瘁,情绪很不稳定,想如果事情到我这里还得不到合理解决,宁愿撞死在政府门口。听完情况后,我劝戒刘某别激动,现在是法治社会,问题会解决的。在刘某的情绪稳定后,告诉刘某要求赔偿损失需要证据,有无书面证明或照片,证人证言等。刘某说因自身缺乏法律知识,没有对现场证据进行采集。

       我又对刘某的案件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发现以前刘某因土地问题和村支书发生过争执,村支书的儿子将刘某打成轻微伤。为此,新郑市梨河镇派出所将村支书之子进行了行政拘留,村干部出于报复刘东岭的心理,不给其出具种植药材、水渠被损毁等相关证明。

       在充分了解刘东岭的基本情况后,我就先找到信访办主任杨永杰,和永杰协商如何为刘东岭寻找证据。我们一起和村委负责人进行了沟通,最后村委出具了刘东岭在责任田种植物药材的证明,以及水渠被白象公司损毁的证明材料。在基本证据材料具备的情况下,我和白象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沟通,白象公司负责人吴超多次推诿。当时考虑到刘东岭家庭较为困难,我就将案件拿到新郑市法院诉调中心,要求法院进行诉前调解。刚开始法院法官电话通知白象公司,白象负责人一直不到场。无奈之下,我和法院办案人员一起到白象公司住所地发放了相关手续。在双方当事人到庭后,白象公司最初不同意赔偿损失,称刘东岭药材损失与他们公司无关。我和法院的万法官对白象公司负责人说,你们将水渠损毁是事实,如果水渠没有损毁,刘东岭不可能也没有理由向你公司主张损失赔偿。最后白象公司表示可以赔偿但是赔偿费用按照每亩1200元(白象公司承租当地土地的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1200元)的标准赔偿,刘东岭认为其种植的是药材损失远远超过每亩1200元,赔偿数额太少,当天双方没有谈成。大约六月份的时候,我又要求法庭再次进行调解。这一次,白象公司同意赔偿损失1.5万元,双方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万法官说:“牛律师,双方意见分歧过大,还是别调了”。

       在这期间,刘东岭因生病住进了梨河镇中心卫生院,因费用较大,刘东岭经常在输液完毕后,到梨河镇信访办坐着不走,要求政府为其解决药材赔偿事宜。为此我和信访办主任杨永杰亲自到了刘东岭的家中实地调查,刘东岭的家可以用家徒四壁来形容,家中唯一的电器是一个破电视,家具全是旧的,沙发包在里面的海绵多处冒了出来。经我和杨主任协商,我们一起和镇政府书记镇长反映情况,最后政府出资6000元为其解决了医疗费用。

看到刘东岭的家庭状况,我暗下决心,我不能放弃调解,因为我知道如果进行诉讼,刘东岭的证据不扎实,案件很可能败诉,且刘东岭确实存在损失,刘东岭情绪较为激动,如果得不到赔偿,刘东岭可能会采取极端行为,我决定请求法官进行第三次调解。在请求法庭调解前,我调整了思路,我要先对刘东岭做好思想工作。我找到刘东岭后对他说:“老刘,白象是应该赔偿你损失,但你仔细想想自己有责任没有?如果在白象公司损毁水渠时,你为什么没有及时要求白象公司修复水渠?为什么没有将问题及时向村委、政府反映,要求白象公司对损毁的水渠进行修补?还有,即使水渠被破坏,你如果用水管将水引过来,再雇两个人浇灌药材,是不是药材就不会损毁?那样白象公司就仅修复水渠并赔偿你雇人浇地的费用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刘东岭主动认识了错误,主动要求降低了赔偿额。我在这种情况下和万法官进行了沟通,万法官通知白象集团进行了第三次调解。我和万法官一起做白象公司的工作。对白象负责人讲:“如果你们积极修复损毁的水渠,也就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作为一个企业,要有社会公德心,刘东岭家庭相当困难,作为企业进行救助也是应付的社会义务”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赔偿损失26000元。至此案件结束了。

       对这个案件我个人认为,在平时我们多一点责任心,多坚持一下,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如果第二次调解后,我放弃了,可能案件现在还不会解决,刘东岭可能还在上访,也可能采取一些极端措施,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这正应了古人的那句话:“有志者、事竟成。”本案办结后,我深深感觉到在乡镇建立志愿律师办公室的重要性,在这里志愿律师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帮助困难群众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问题,有效解决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好稳定,使人民群众真正感觉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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