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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

2016年第十三期简报 18-05-21

(2016)第13期(总第35期)

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2016年7月8日

 

 

目   录

一、吴爱英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强调做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 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二、志愿律师优秀案例---志愿律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三、志愿律师伸援手  两年讨薪案圆满结束

 

 

吴爱英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强调

做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  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今天在北京召开。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出席会议并讲话。吴爱英强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法律援助基金会各项工作,努力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吴爱英首先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全体理事、监事表示衷心感谢,向新当选的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监事表示热烈的祝贺。

   吴爱英在讲话中对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她指出,近年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法律援助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了“1+1”行动等一系列法律援助项目,广泛募集社会资金,着力增强法律援助物质保障能力,努力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吴爱英强调,要深刻认识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指明了方向。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和要求上来,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科学严谨的精神,扎实做好基金会各项工作。

   吴爱英在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办、国办《意见》,着力提升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扩大基金会的服务领域,提高公益项目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基金会职能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要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创新工作理念、募资方式、项目管理和宣传工作,积极推进基金会工作改革发展,不断适应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新需求。要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将基金会的各项活动纳入规范化轨道,不断提升基金会的公信力。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基金会服务能力。切实加强基金会理事会和秘书处领导班子建设,完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机制。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大力加强作风建设。

   吴爱英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关心支持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努力为法律援助基金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赵大程主持会议。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卢恩光,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名誉理事长张秀夫,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张彦珍、副理事长刘长琨、秦怀保出席会议。(摘自《法制日报》)

 

志愿律师优秀案例

--志愿律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2016年5月3日,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荥阳市刘河镇志愿律师接到荥阳市人民法院家事法庭的电话,法官告诉志愿律师现正在办理一起赡养案件。两原告蒋某、茹某是夫妻,二人均已九十高龄,状告自己的七个子女要求赡养。两原告年事过高,行动不便,想要寻求法律援助。

   荥阳市刘河镇志愿律师的工作属于刘河镇辖区,但本案的两名原告不属于刘河镇辖区,而是在距离刘河镇几十公里的豫龙镇。志愿律师问明情况后,认为受援人符合援助条件,为给所需要的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志愿律师毫不犹豫的接下案件。

   两名受援人年事过高,行动不便,志愿律师主动到其家中了解情况,避免两位老人来回奔波。志愿律师先是观察老人的生活环境,了解老人的生活状况,详细询问了案情。受援人共有九个子女,五男四女,其中二儿子已于2014年过世,二女儿因身患癌症,本身经济条件就差,难以承担赡养义务,老人也不再要求其承担,在本案中没有起诉二女儿。目前二位老人是跟随被告四儿子生活,在此之前已经跟随四儿子生活五六年。这五六年中,除了几个女儿常来探望以外,其余儿子对老人不管不问,老人的生活起居都是由四儿子一人承担。现在因为老人所在的豫龙镇蒋寨村拆迁,老人的老宅基可能会获得一定的拆迁补偿,几个子女看到利益以后开始对四儿子独自赡养老人提出异议,经常到老人住处吵闹,表面上是要求赡养老人,实际上是算计老人的那一点补偿款。几个子女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受援人的生活,无奈之下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既然几个子女要求赡养,那么老人就要求仍跟随四儿子生活,其他子女承担赡养费每月三百元。

   看过了受援人的诉状后,志愿律师发现受援人在医疗费方面没有提出要求。考虑到受援人年纪大了,以后少不了生病住院需要医疗费用,如果不主张医疗费用,以后受援人住院的医疗费将会没有保障。因此志愿律师建议受援人将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增加上,并对受援人之前不属于赡养纠纷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解释说明,确定了合理的诉求。

   2015年5月5日志愿律师来到荥阳市人民法院找到法官查阅卷宗,与法官对案件进行了沟通。法官讲到被告子女对案件的看法不一致,有各自的赡养意愿和主张,希望志愿律师能协助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于是志愿律师向法官要了被告子女的联系方式,逐一向被告了解情况,从中寻找契合点。同时又与原、被告所在村的村委会联系,通过村民调员协调做被告工作,经过多次努力,各方终于就赡养事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就在法院准备调解结案时,受援人蒋某却突发急病住院,发生大额医疗费用,导致案件发生急剧转变,不得不准备开庭审理。

   2015年5月11日,开庭前一天,志愿律师专程到荥阳市人民医院看望受援人蒋某,了解其身体状况及医疗情况,再次确认诉讼请求。

   2015年5月12日,本案在荥阳市豫龙镇蒋寨村公开开庭审理,作为荥阳市人民法院家事纠纷诉调联动中心正式启动后的第一个公开审理的案件,本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关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豫法阳光、中国搜索、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现场直播,荥阳市司法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各级领导旁听了本案的审理。

   由于媒体参与直播,开庭前需要提早做许多准备工作,而志愿律师的孩子出生不满四个月,还在哺乳期,为了不耽误案件审理,志愿律师只好“带着孩子上法庭”。庭审中,志愿律师从向被告发问了对老人的赡养情况后,从三个方面对本案发表了辩论意见:

   一、赡养老人不仅是子女应尽的道德义务,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七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理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受援人要求七被告支付赡养费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两位受援人年逾九十,已丧失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常年需要打针吃药维持身体基本健康,受援人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仅是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自理能力、疾病治疗等情况,并结合赡养人的经济承受和实际支付能力等酌情确定的最低赡养标准。

   三、受援人要求由被告蒋金安照顾生活起居的诉讼请求,法庭应当酌情考虑。受援人要求被告蒋金安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从客观上来讲有些加重了被告蒋金安的赡养负担。但从情理上来讲,也是受援人对被告蒋金安信任的表现,说明被告蒋金安在赡养老人上相对其他被告更能胜任。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奉、生活上的照料,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既然受援人提出由蒋金安照顾生活起居,也说明受援人对蒋金安精神上的依赖,请法庭酌情考虑该诉求,以使受援人安度晚年。

   本案被告在庭审中听了志愿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发表的辩论意见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休庭过程中主动和法官与原告沟通,希望能再次调解。经过法官和志愿律师的努力,本案最终调解得到了一个圆满的结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两原告跟随四儿子生活。2、其余六个子女自2016年6月开始,每月支付两原告生活费200元,在每月月初2号支付。3、两原告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之外剩余部分由7被告均摊。

   本案在旁听的百十名群众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志愿律师的努力和工作也得到了媒体、各级领导和旁听群众的认可。

志愿律师伸援手 两年讨薪案圆满结束

   受援人小伟(以下简称受援人)于2012年8月,经应聘到公司后厨做厨师,进入公司后得知每月必需工作30天,没有休息日,而且公司并未依法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拒绝与受援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未及时为受援人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受援人享受带薪年休假、并未支付受援人未带薪年休假工资。在长期的劳动中的各项应得的福利得不到享受,应得的权利得不到保障。2014年4月19日韩某无奈离职。2013年3月公司因进行企业改制,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及内部研究需支付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一直拖延拒付并试图对员工隐瞒此经济补偿。2014年7月受援人得知《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补偿名单中有本人的名字就找到公司协商,请求支付应得的报酬,但其仍拖延拒付。后来受援人多次找公司协商补偿问题均无结果,最后迫不得已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4年8月,受援人找到了金水区志愿律师,在询问了受援人相关情况后,志愿律师认为其符合援助条件,便很快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有了志愿律师的支持坚定了受援人要通过法律维权到底的决心。

   在了解了详细案件情况后,志愿律师告诉受援人应该做两手准备:一、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进行法律诉讼程序。二、志愿律师代替受援人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如果此事能够协商解决不仅能让受援人快速的得到应有的补偿,而且也能节约司法资源。如果公司的态度依旧是拒绝给付补偿,只有走法律途径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9月志愿律师就受援人劳动报酬一案向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工资卡、工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每月基本工资数额,原告公司改制员工经济补偿金名单、政府对原告改制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审批文件,(证明原告应依照企业改制的有关审批文件及公司相关改制安置方案,依法支付被告相应经济补偿金)等资料为证据向仲裁委请求: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因为双倍工资的请求公司可能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缺失,所以仲裁时重点请求是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带薪年休假工资。可没想到的是公司竟然又起诉到法院,受援人本想着终于可以拿到应该得到的那一份钱了,不料却收到法院的传票,自己竟然成了被告。

   2014年11月,受援人再次找到金水区志愿律师志愿律师,接受小伟法院阶段委托后,志愿律师立即到金水区法院承办法官那里去复印原告提交的不服仲裁提起诉讼而提交的证据,之后为受援人书写了答辩状并将答辩状告知了受援人。原告提出该公司改制是政府主导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所发放的经济补偿金不是同一概念企图逃避责任。为了对抗原告的诉求,志愿律师开始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工作,因为公司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且受援人在制度改革经济补偿名单中,所以工商局的材料至关重要,志愿律师多次去调查取证到工商局查询某酒店公司的工商登记、股权变更、企业改制等信息。调出相关材料之后,经过志愿律师认真分析,志愿律师认为,无论原告是否存在改制,事实上原告作为用工主体并未发生变化,无论是何种性质的经济补偿金,公司都应当向受援人支付。受援人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存在多种侵犯受援人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并且按照公司产权改制的经济补偿名单,受援人亦在补偿名单之列。而且公司改制完成时,受援人依旧在职,公司应当支付此经济补偿金。另外,公司主张其不应支付受援人未带薪年休假工资,这明显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根据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其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在公司上班,连续工作已满一年,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所以受援人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未安排受援人带薪年休假,应当支付未带薪年休假工资。

   为加强证据的效力,志愿律师让受援人找到两名证人证明其在公司工作及享受待遇的情况,并且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2015年1月开庭当日,志愿律师在法庭上有条不紊的向法庭呈示所搜集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受援人的主张,并明确受援人的主张皆是有法律为依据的,法庭最终采纳了志愿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于2015年11月11日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漫漫讨薪路案件得到圆满结束。

   案件经过2年时间的审理,终于画上了圆满的结尾。受援人对此案的结果非常满意,通过案件的办理,受援人深切体会到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对普通百姓的关爱,对法律援助有了更深的了解。受援人深有体会的说:“法律援助惠民利民,是我们基层百姓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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