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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

2016年第十七期简报 18-05-21

(2016)第17期(总第39期)

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2016年7月28日

 

 

 

 

目   录

 

一、环卫工人被撞伤  志愿律师帮维权
二、公交车上遇意外  志愿律师给援助

 

 环卫工人被撞伤  志愿律师帮维权

   2016年2月16日,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办公室的咨询电话响了起来,话筒中传来一个年纪比较大的外地口音,他说自己的家属在工作中被车撞伤了,想要寻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宋律师约对方见面详谈。宋律师考虑到受援人伤势严重,不方便过来,就不畏天气寒冷来到了受援人王某租住的地方,并且采取到了第一手援助材料。

   受援人王某今年50多岁,河南省洛宁县人,受援人的父母都已70多岁在老家居住,还有一个16岁的孩子在上学。自2014年9月受援人夫妇受雇于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局做环卫工作,区城管局没有与受援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0月15日凌晨4时,受援人在郑州市二七路人民公园东门北50米处工作时被未成年人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受援人由于伤势严重被送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多发伤,头颅外伤,左胫腓骨骨折,额部组织挫伤,右侧第5、6肋骨骨折,右侧筛骨骨折。”受援人在抢救时花费的6000元是东拼西凑的,后来还是从老家借了5万元钱做了手术。事故发生后,面对受援人危重的伤情和高额的医疗费用,肇事方和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局均没有垫付医疗费用,受援人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在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在家休养。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援人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通过了解,受援人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志愿律师为受援人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

   志愿律师先对肇事者和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局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确立了本案的法律关系:一是受援人与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局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为从资料看,受援人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和单位之间存在的已经不是劳动关系;二是在接受志愿律师宋律师的法律援助之前,2015年11月受援人王某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潘某及其父母对受援人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根据受援人的伤情,总赔偿款在十万以上。案件经法庭查明,肇事者是在建筑工地上打工的农民工,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后期赔偿款执行有一定难度,得到赔偿的时间较长和诉讼费用较大。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志愿律师与受援人王某综合分析肇事方和区城管局的具体情况后,商量先撤回对肇事方潘某的诉讼,改为向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局主张权利。同时志愿律师想到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在培训志愿律师中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的“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志愿律师感觉身上的重担更重,为了慰藉受援人受伤的心灵,为了受援人能更好更快的接受治疗,志愿律师迅速代理此案并且和受援人商量,决定本案先单独起诉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局,等这个案子审结完毕后,再起诉肇事者对受援人的伤害。

   通过对整个受援案件证据的准备,在2016年3月受援人王某再次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局对受援人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6月23日该案开庭,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法院认定受援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援人在工作期间遭受到损害,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局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局赔偿受援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受援人在案件办结后,非常感谢志愿律师的工作。通过办理本案,志愿律师深刻认识到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一些法律问题,要改变思路解决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公交车上遇意外 志愿律师给援助

   2015年4月,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二七区马寨镇的志愿律师王律师在值班时接到受援人郭某的咨询电话,王律师约受援人来志愿律师办公室详谈,认真了解一下案件的具体情况。

   志愿律师在接待受援人郭某后了解到,2015年2月3日13时30分,在郑州市政通路与淮南街西约50米处,肇事方吴某驾驶公交客车由路北边站台启动向西行驶时,造成车上乘客郭某摔倒负伤,交警勘察现场做出结论,吴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作为郑州市公交总公司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职务行为,民事赔偿应当由其所工作的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来承担。事故发生后,郭某住院前期,郑州公交总公司还比较配合,垫付了5万多元的医疗费,但是,在垫付完这5万元医疗费后就对郭某不管不问,等郭某家属前去协商第二批医疗费事宜时,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拒绝支付,并以各种理由搪塞郭某家属,无奈,郭某只能先自己垫付医疗费等费用。

   二七区马寨镇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办公室的志愿律师经过详细的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郭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鉴于郭某当前还在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就建议郭某先自费继续治疗,等康复出院后再办理援助手续,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5年6月份郭某出院后,在志愿律师王律师协助下办理了援助手续,并依法向二七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免交诉讼费的申请,顺利的办理了立案手续。

   案件在诉讼阶段,志愿律师王律师顶着夏日的骄阳,不辞辛苦多次去找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协商,但对方都不予配合。随后,王律师调整思路,去受援人郭某那里搜集有力的证明和证据,依法向二七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伤残鉴定申请书,最终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经过二七法院开庭审理,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认定,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吴某是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法院判决被告将赔偿受援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法院判决被告郑州市公交总公司依法向原告支付计17万元的赔偿金。

   该案审结后受援人郭某对志愿律师十分感谢,她亲身体会到在自己最无助的时候得到志愿律师的法律援助,体会到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志愿律师的热情、专业、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志愿律师王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保障了受援人郭某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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