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简报 / COLUMN
联系我们 / CONTACT US
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联系电话:0371-67885123 03710-67885111

地址:淮河路67号

邮编:450000

邮箱:123456789@qq.com

捐助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西路支行
4100-15229-010-52500-476

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67号

工作简报

2016年第十五期简报 18-05-21

(2016)第15期(总第37期)

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2016年7月15日

 

目   录

一、河南省司法厅出台《意见》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贫困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无门槛”
二、志愿律师优秀案例---三年纠葛终审结  法律援助助正义
三、志愿律师优秀案例---依法维护老年人健康权

 

   

      河南省司法厅出台意见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贫困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无门槛”

   7月4日,记者从河南省司法厅获悉,该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省贫困村的群众送出了法律援助“大礼包”,今后贫困村群众只需一张身份证即可申请法律援助。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扩大贫困地区法律援助覆盖面,对贫困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在分配中央和省级办案专款时,对贫困村所在的县予以适当倾斜。提升贫困地区乡(镇)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水平,依托村“两委”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打通贫困地区“最后一公里”的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在贫困村探索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对贫困村群众开展一对一入户法律援助宣传。将因遭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因涉及农资产品、土地承包、宅基地、拆迁安置、相邻权等纠纷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

  《意见》还对完善贫困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广泛深入开展扶贫专项法律服务,加强贫困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法治宣传助力脱贫攻坚活动等做出了具体部署。

(摘自《河南日报》)

 

志愿律师优秀案例

——三年纠葛终审结  法律援助助正义

 

   2015年10月登封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受援人唐某3万余元,至此受援人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宣告结案。

   案件起因是这样的,2011年11月10日,受援人因与楼上业主家漏水问题发生争执,被告用酒瓶打击受援人和其女儿头部,当场导致受援人和其女儿晕倒在地,血流不止,后因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受援人无钱治疗被迫出院。

   原来,受援人唐某与丈夫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马某生活,女儿不幸于2011年患上脑胶质瘤。2011年6月份,马某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脑胶质瘤手术。与被告发生争执时马某做完手术才4个多月时间,经被告重砸后导致病情加重,后经多家医院诊疗未能治愈,直至2012年8月死亡。2011年11月14日,登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二受害人均系轻微伤。2012年8月登封市公安局嵩阳路派出所依法对被告行政拘留十天并罚款500元。女儿死亡后,受援人唐某彻底崩溃了。

   受援人于2013年3月申请了法律援助要为女儿和自己讨个说法,将被告诉至法院。在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志愿律师代理了本案,代理后志愿律师及时了解案情,帮助受援人收集相关证据。可是受援人因为女儿去世悲痛伤心之下,将女儿的有关用品以及此案相关病例等证据销毁了,案件变得复杂起来,自己有冤无处诉,由于受援人一直沉浸在女儿去世的悲痛中,自己认为有冤无处诉。志愿律师看着受援人痛苦的脸,想到自己肩上的责任,于是积极协助受援人重新收集整理诉讼用的材料,并且告知受援人诉讼会遇到的困难和不一定能胜诉的情况。

   2015年7月登封市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不予承认殴打受援人的女儿,由于医院的票据是后来在医院复印的,被告不认可。志愿律师根据马某的病例以及登封市公安机关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内容显示,证实被告确实给马某的头部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志愿律师为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据理而争,最后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及答辩理由综合分析后认证部分证据。本起案件在2016年5月份才得终结,在这三年零八个月的时间内本案真可谓是一波三折,仅涉及本案事实部分便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鉴定等多个法律程序,终于在2016年5月5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认为:虽然马某是因为脑胶质瘤复发死亡,但根据公安机关委托的医学会专家咨询意见“马某的死亡原因为脑胶质瘤复发,与外伤之间无直接关系,但该次头部外伤对肿瘤恶化有一定影响”,法院据此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被告赔偿受援人及女儿马某死亡的损失共计3万余元。

   在每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的心理、生理、精神受到不法侵害,其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可以直观的计算出,也是难以估量的。此案虽然判决赔偿数额不高,但受援人唐某的心灵得到了相应的抚慰。从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受援人看到了国家现如今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目前,法治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作为一个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志愿律师代理此案尽心尽责,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赞扬。

 

依法维护老年人健康权

    2016年5月24日,郑州市管城区志愿律师办公室的志愿律师接到受援人郭某的求助电话。志愿律师马上安排时间约见受援人郭某夫妇,了解受援人的具体情况,并讲明进行诉讼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受援人郭某是河南杞县人,已年过七旬。2年前迫于生计与妻子一同来到郑州打工以摆摊为生,因收入微薄,老俩口借住在地下室。2016年5月5日晚上10点许,受援人郭某夫妇收摊回家途中,与醉酒驾驶电摩的年轻人卢某相撞。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争执中被告卢某将受援人郭某夫妇打倒在地,准备逃跑时被围观群众截获,很快警方介入调查。受援人夫妇当晚被送至附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郭某枕部、颈部软组织受伤,伴有脑震荡。受援人的妻子枕部挫伤,颈部、腰部软组织损伤,口唇粘膜裂伤,脑震荡比较严重。住院20天后因无力支付医疗费不得已出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18000元,对于收入微薄的郭某夫妇来说,无疑为天文数字。志愿律师在听取受援人的讲诉后,告诉受援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志愿律师可以无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于是当日给郭某提供办理了法律援助的有关手续。

   望着受援人佝偻的背影,破旧的衣衫,志愿律师心情久久不能平息。“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涌上心头,志愿律师梁律师暗下决心,一定要帮助好困难百姓。次日一早,志愿律师将所有诉讼材料准备完毕后,考虑到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案耗时太长,对急需看病治疗的受援人郭某夫妇有影响。梁律师马上与受援人沟通认为先调解再诉讼这样的程序有利于案件的早日解决,还能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在得到受援人同意的情况下,志愿律师决定先与对方取得联系。由于当时打架对方被行政拘留5天,被告卢某经过行政拘留以后,认识到自己因醉酒打架造成的错误,正不知道怎样解决此事,就接到志愿律师的电话约谈此案。志愿律师明确告知被告卢某这次人身伤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若是进行法律程序就不是赔偿受援人这一项,还会刑事处罚和罚金的问题,希望被告卢某能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接受民事调解,快速解决此案。

   在经过志愿律师的沟通后,双方都愿意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进行调解,这无疑解决了受援人郭某夫妇的燃眉之急。在梁律师的调解和见证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卢某愿意赔偿郭先生夫妇各项费用2万5千元,并在志愿律师主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第二天,受援人早早的来到管城区志愿律师办公室等待被告卢某履行协议,期间受援人对志愿律师说:“我们老年人反应慢,对当今社会不了解,如果不是志愿律师帮助我们老两口,可能就会白白受了这场委屈。感谢法律援助基金会,谢谢志愿律师。”被告卢某当场将赔偿款交于了受援人,协议履行完毕。受援人郭某夫妇对案件圆满调解成功非常满意,看到受援人感激的眼神,语无伦次的表达谢意,志愿律师的心里洋溢起满满的幸福,想起习总书记提到的“不忘初心”的教导,心中想到当志愿律师时的誓言,志愿律师默默保证,今后一定要继续努力更好的为法律援助事业服务。

   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志愿律师从维护受援人最大权益的立场出发,采用对当事人最有效的调解方法,为受援人解决问题,体现了法律援助事业以人为本的最高理念,让受援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正义与温暖。


版权所有: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地址:淮河路67号 备案号:豫ICP备16000990号 邮编:450000

官方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在线客服
手机扫码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