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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志愿律师办公室工作考核 18-04-11

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志愿律师办公室

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为确保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志愿律师办公室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加强对志愿律师的工作管理,完善工作考核。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金会志愿律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在郑州市辖区相关县(市)区的偏远乡镇设立“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志愿律师办公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所在县(市)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推荐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来负责:

   具体工作

   1、负责本辖区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

   2、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3、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工作要求

   1、以服务人民,方便群众、精准扶贫为原则,“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志愿律师办公室,”应在所负责本辖区涉及的乡镇、村和贫困村以及贫困村的村民小组统一挂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志愿律师的宣传牌,宣传牌要明确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志愿律师 姓名、电话、援助范围及工作接待日、工作时间等)。在所设立的志愿律师办公室挂牌公示,在办公室接待区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服务内容。

  2、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志愿律师办公室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工作要求,应接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并执行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做好书面记录,和卷宗归档。

  3、志愿律师必须持律师执业证上岗,并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对外公布固定接待日(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志愿律师的工作接待日为每周一、三、五,一周至少要有三天接待日),接受群众来电、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受理审核法律援助申请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4、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根据志愿律师的工作接待日不定时的抽查,以抽查结果为依据纳入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应对志愿律师实施考核和走访,最终考核报于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5、志愿律师对日常开展的工作要统计建档,志愿律师援助事项要及时汇总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定时向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提交工作报表和月总结。(每周一之前报送上周工作情况报表,每月3号前对照工作职责报送上月工作总结,每年12月10号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6、志愿律师每周对外有一次宣传或授课。(可以结合律师事务所和县(市、区)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举行的活动进行宣传)并以报送图片和文字为准。

  三、志愿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收取或变相收取当事人财物。

  2、泄漏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3、未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私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4、以人民调解案件充当非诉法律援助案件。

   四、考核内容与分值

志愿律师办公室工作实行月考核百分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业绩(共37分)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来评定。

   1、志愿律师办公室工作制度应上墙公示 ,为5分,未完成者扣5分 。

   2、志愿律师工作接待日在岗情况 ,一月在岗为12分,一次未到岗扣1分。                              

   3、认真完成日常开展工作统计和统计报表,为8分,未按时完成一次扣2分。

   4、认真完成对本辖区的社区或贫困村的宣传,一周一次宣传。志愿律师在宣传方面以报送图片和文字为准。为12分,未认真完成一次扣3分。

(二)工作态度(共12分)当地群众和受援人的反馈意见。为12分,不满意一次扣3分。

(三)工作质量(共21分)志愿律师完成的工作质量。

   1、志愿律师在完成咨询和受理案件,为16分。不符合规定出现问题者,每次扣4分。

   2、月总结认真负责5分,不合格者扣5分。

(四)律师事务所考评,为10分。每月根据抽查在岗情况和走访群众来评定。

(五)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考评,为10分。每月根据检查工作情况来决定。

(六)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考评,为10分。每月根据抽查在岗情况和详细了解志愿律师办公室具体情况来评定。

   五、考核办法

    1、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年度为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每年的6月上旬,对上半年工作进行半年考核总结。年终进行全面考核总结。

    2、每年的12月上旬对当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总结。根据排名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和36个志愿律师办公室。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优秀(100-90),良好(90-70),合格(70-60),不合格为60以下。优秀良好的给予相应奖励,合格的不奖不罚,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工作调整。

    4、考核回访中,如有违纪或弄虚作假,除考核扣分外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发有关补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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